A各項支出需符合核定之預算科目,單據核銷常用佐證資料略舉如下:
1. 人事費臨時工資核銷須檢附簽到簿,內容包含工作日期、時間、工作內容等項目。(須以簽名或蓋個人印章,勿蓋職名章)
2. 影印或印刷文獻用途須與研究內容相關,可影印封面、目錄(若無則免附)及末頁,由驗收人(申請人)於影印之封面註明數量及頁數(若有彩色部分特別駐明)並簽明或蓋章證明。此外,單據上也需註明影印份數及單價。
3. 差旅支出之地點與事由需說明與計畫之相關性,並檢附出差報告單。住宿費用平日上限3,500元、假日上限4,500元。 雜費不分職等每日編列上限為400元。
4. 車輛或其他研究器材之租賃費用需檢附二家廠商之估價單。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轎車,其排氣量不得超過1,800cc。但租賃接待外賓禮車及因應臨時特殊需要之用車,不在此限。若租賃車輛之排氣量超出上述規定者,需檢附佐證文件及照片說明原因及事由。
5. 核銷郵電費用需檢附郵寄文件清單與電話聯繫名單。
6. 核銷項目若為英文名稱者,請備註其中文名稱。單據上皆需註明日期、品項、數量及單價等明細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