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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污基管會成立

前行政院衛生署環境保護局於76年升格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其下設7個業務處,其中係由廢棄物管理處與水質保護處分別專責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工作,當時土壤方面主要是進行農地土壤重金屬的調查工作;而在地下水方面,則自68年起以民井進行採樣檢測水質。隨著地下水保育意識的抬頭,前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於84年完成「臺灣省地下水質監測站網整體規劃」,設置以監測為目的的區域性監測井,持續進行地下水水質定期監測作業。環保署於112年改制為「環境部」,由環境管理署辦理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

由於國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日益嚴重且法令規範不足,政府機關常遭遇到執行上的困難,因此,實有需要制定法規及成立專責組織來負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遂仿效美國超級基金(superfund)的設立精神,制定法律並授權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同時成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土污基管會),負責基金管理與運用事宜。

土污法建置歷程

臺灣因廢污水導致土壤污染占80%,因空氣污染物降落造成之土壤污染占13%,其餘一般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農藥、肥料、酸雨等污染,對土壤均造成衝擊。我國於89年2月2日制定公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不但有專屬法令作為管制依據,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依據當時土污法第24條,於90年11月13日成立土污基管會,主要任務為管理基金使用及推動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與預防等相關工作。為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更能符合實際運用狀況,99年2月3日正式公布修正相關條文,再配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施行細則等11項法令,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更健全,使對污染場址之控制及改善更為完善,以確保土壤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及整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成效。

我國於89年2月2日制定公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不但有專屬法令作為管制依據,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依據當時土污法第24條,於90年11月13日成立土污基管會,主要任務為管理基金使用及推動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與預防等相關工作。為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更能符合實際運用狀況,於99年2月3日由總統正式公布修正相關條文,再配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施行細則等11項法令,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更健全,使對污染場址之控制及改善更為完善,以確保土壤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及整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成效。

補助學術研究歷程

為改善國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及提升整治技術,自99年起推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研究計畫,且為了妥善管理研究專案之申請流程及管制規範,使作業流程具完整性與一致性,並鼓勵相關研究單位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評估及整治復育等新穎技術研發工作, 特依土污法第28條第3項第10點,訂定補助學術研究及模場試驗專案之規定,於101年10月22日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補助研究及模場試驗專案作業辦法」。

截至110年,共有310件研究計畫,類型則有整治復育、調查、評估及底泥四大類,111年度延續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補助研究及模場試驗專案,並因應目標導向新增先導型專案,由各研究單位提送計畫書進行申請,經專家委員審核通過後補助研究經費,共計48案研究計畫申請案,補助38案,其中3案為先導型、19案為研究型、16案為模場型(含110年度模場型第二年期8案)。

專案緣起